【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0]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
你公司《关于给予四川石油管理局与西南油气田公司理顺工作期限的请示》(西南司计财发[2000]5号)收悉,经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如下。
鉴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改制涉及的分离重组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给予你公司为期三月的分离理顺工作期限。在此期限内,你公司应如期向各天然气井口、配气站及净化厂划拨天然气增值税预征税款;你公司以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名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