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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5]1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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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由我部商称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的《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增值税的意见函》(财税政字[1995]175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对1995年进口的15万吨铜原料(其中:铜精矿5万吨,粗铜10万吨)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照章征税,然后全额予以返还。上述铜原料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归口协调和组织进口,并负责办理退税的申请手续。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042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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