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政字[1995]1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关总署:
由我部商称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的《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增值税的意见函》(财税政字[1995]175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对1995年进口的15万吨铜原料(其中:铜精矿5万吨,粗铜10万吨)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照章征税,然后全额予以返还。上述铜原料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归口协调和组织进口,并负责办理退税的申请手续。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042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