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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附件一),为市局征管处目前使用的表格,请向征管处领用。《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抵扣表》(附件二),由各区市县局按市局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二、有关区市县局对此问题的请示,市局不再答复。请统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略)

    2.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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