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9]1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因政策变化、预征、错征等情况引起的多征税款退库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区直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错征、多征税款的退库,一律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除上述税种以外其他地方税种错征、多征的退库,每次退税金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因预征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多征税款,应在下年度内抵缴不办理退库手续。
四、凡可获得退税的纳税人,经第一条规定的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将退税款抵缴其下期应纳税款,不用办理退库手续五、其他形式的退库,凡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