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1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