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发[1999]2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指导税务系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你们,同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在市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在县区局为税政征管股。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属国家税务局管辖。
三、重大、疑难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集体讨论决定。凡已构成涉税犯罪嫌疑须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新闻媒介已披露暴光的案件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机关领导认为由集体讨论的案件,应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召集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各级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必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书面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政策法规处。以便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机的督导,加强对复议工作中遇到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及时研究。
五、进一步重视税收法制工作,加强法制培训。充实和培养税务法律人才,重视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