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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汽车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0]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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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局《关于对汽车销售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请示》[浦税政(2000)104号]收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际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汽车销售商销售汽车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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