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委、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