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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5]1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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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财政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的请示报告》(常地税函[1995]9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占用费不属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对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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