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地税二字[1999]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确定我公司收取所属单位管理费率的报告》(路桥财字[1999]50号)。经查,该公司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条 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同意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1999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0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