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二字[1999]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确定我公司收取所属单位管理费率的报告》(路桥财字[1999]50号)。经查,该公司符合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条 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同意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1999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0万元(具体数额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