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9]1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专用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主管国税机关所辖的小规模纳税人,严禁为辖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搞“开票引税”;代开专用发票的税率,应按纳税人的类别分别为6%和4%,严禁高开低征、高开高征或只开票不征税。违者,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办法为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经研究,自1999年8月1日起,取消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一般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交由其按规定自行使用和保管。各地在近期应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对原实行代管监开的一般纳税人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有关条 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对取消代管监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在代管监开期间的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清算,多征的税款准予在以后月份抵缴,清算结果应存入纳税档案,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