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函[1994]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知知》(国税发[1993]1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由各县、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两种式样分别印制(城市分局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各县、市税务(分)局要在1994年1月底以前将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按照规定的使用对象分别发放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并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填表的辅导工作。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解释由税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