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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行〔2013〕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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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从机动车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和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和缴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基金提取范围和比例

  救助基金提取的范围是2013年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的比例是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

  二、救助基金缴纳工作要求

  各公司应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本季度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统一汇缴转入自治区财政厅特设专户,其中2013年1季度的救助基金缴纳工作应于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

  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银行账号:55202010010001351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桃源支行。

  各公司应及时足额缴纳救助基金,广西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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