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9]4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不少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部分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以未打印营业帐簿为由拒不缴纳印花税。按照《重庆市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营业帐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完全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应按照打印出的营业帐簿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