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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1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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