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发[1995]1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