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省、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清办〔1995〕120号《关于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整及有关报表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修正调整及有关报表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