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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7]8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西城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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