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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7]1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7]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向对方通报交叉管户的建帐情况,共同搞好建帐户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款流失,确保个体和私营企业税收的稳定增长。

    为配合建帐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经批准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进行定额调整,调整定额的幅度由各地、州、市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于七月五日前分别书面报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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