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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6]1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 规定,在歌舞厅、夜总会从业的陪舞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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