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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建[2016]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鼓励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政策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立方米提高到0.3/立方米。同时,根据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化等,财政部将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二、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执行。

财政部

201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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