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政三字[1997]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1号精神,“九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请各地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应继续按照我局皖地税明电(1996)02号通知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由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办理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缓征手续,其他地方税种仍应照章缴纳。不属于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应税单位,应一律按规定缴纳所有的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