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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财关税[2014]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 期。即:自20151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12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 6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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