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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时 效 性】 云国税发[2000]2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4日至发文期间,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征增值税税额应按《通知》的规定,按月计算出其超过规定税负(3%或6%)部分在以后月份中退还。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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