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2000]2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4日至发文期间,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征增值税税额应按《通知》的规定,按月计算出其超过规定税负(3%或6%)部分在以后月份中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