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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粮食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6]3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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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稳定农村经济,支持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国有粮食企业的实际,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6]107号和省物价局川价字农[1996]1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省政府确定的1996年计划销售的20亿斤老定购周转库存粮,在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统一销售价格以内销售的粮食,同意免征增值税,超过定价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享受了免税的粮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请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依据省有关文件与当地粮食局联系有关事宜。

    附件1.关于1995年前定购周转库存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字农[1996]178号)

    附件2.销售平价周转库存粮食数量及差价款计算表(川粮发[1996]字第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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