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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发第0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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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依靠人民群众举报偷税、骗税违法案件,是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举偷骗税案件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举报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0元以内;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内;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金的支付由受理单位核实税款入库数后按比例发放。

    三、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属个人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奖励规定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制定。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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