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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7]2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文所称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与电影放映单位签定的影片发行放映合同规定的比例从电影放映收入总额中获取的分帐收入。

二、对电影发行单位直接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一般在营业收入的明细科目电影发行收入中核算),按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电影放映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其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6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注释:”①此条修改,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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