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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6]3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C1996)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扩大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总局、区局均非常重视,为加强领导,协调解决扩大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总局要求区局已成立了以王月仙副局长为组长的防伪税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地也应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将名单按附表(总局文件附件4)要求填报区局。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调查摸底情况,仍应按内国税传发 L1996]37号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并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附:区局防伪税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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