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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粮食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发[1996]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支持和配合国家进一深化粮食体制改革,经研究,对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后,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粮食部门从事政策性业务机构的房产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商业性经营机构的房产按现行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业务机构指:省、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农村粮管站、粮管所、粮库、转运站、军供站;商业性经营机构指: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

    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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