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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时 效 性】 人社厅函〔2013〕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鲁人社[20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240元、1100元、950元调整为1380元、1220元、108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3元、11元、10元调整为14.5元、12.5元、11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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