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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企[1997]2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宣武区、朝阳区、顺义县、昌平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处罚尺度。经研究,现对改革试点企业检查出来的问题如何处罚明确如下:

    一、对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单位在汇算清缴期,税务部门重点辅导的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而企业未做纳税调整的,所查出的问题除计算补税外,并加收滞纳金。

    二、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企业虚报亏损金额,应按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试点企业偷税行为界定清楚,手段恶劣。如隐瞒销售收入,多转成本等,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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