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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0号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092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tiff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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