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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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