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