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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199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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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国税发[199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维尔纽期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立陶宛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0月8日和1996年10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三十条 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6年10月18日起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7月1日以国税函[1996]405号文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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