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7]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查验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上的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查验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纳税人逾期不验证,应视同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