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1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1999 年 11 月 16 日,湘地税发[ 1999 ] 108 号文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省稽查局,省税务学校,省局培训中心,南岳接待中心,张家界接待中心)
湖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税系统的经费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地税事业服务,根据预算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的模式。全省地税系统经费按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省局为主管会计单位;市、州局为二级会计单位;县(市)局、城市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省局和市、州局机关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省税校、省局培训中心、南岳接待中心、张家界接待中心为基层会计单位;农村征收分局和城市税务所为报账制单位。
第三条 经费管理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经费管理的范围为预算内、外资金。预算内资金是指省财政厅拨入的税务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它收入,包括提取的各种手续费和奖金、地方财政补助及超(增)收分成收入、税收稽查分成收入和其它预算外收入。
第四条 经费管理的体制。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计会部门负责管理。计会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编制和下级单位的预算审核,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编制经费分配计划,办理拨款和汇编经费会计报表。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财务部门负责编报本单位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开支标准从严掌握,合理使用经费,并定期编制和上报经费会计报表。
第五条 经费的预算管理。各级地税部门的全部经费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度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其中收入预算应做到来源合法,提取正当;支出预算必须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支出标准,按照经费支出明细表设置的科目分项控制一个合理的支出水平。年度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省局机关、直属单位以外的基层会计单位于元月 20 日之前向二级会计单位报送年度预算,二级会计单位以及省局机关、直属单位于元月 30 日以前向省局报送本单位年度预算 , 二级会计单位须同时附所属基层会计单位预算。年度预算经上级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年内遇有追加、追减因素,需专题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预算的支出部分不得列支列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收入由计会部门统一管理,并办理结算、上划手续。发票管理所的经费收支,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其报表资料在报送有关收费管理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同级计会部门。机关各处(科、股)室所有预算外收入都必须登记入账,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在银行开设经费帐户,严禁公款私存。计会部门应按规定核拨其专项经费。农村征收分局和城市税务所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县、市(分)局,并开具由县、市(分)局统一发放管理的收款收据。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弥补预算内经费的不足和改善办公条件。凡动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大宗设备和物件(经批准的基建除外),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批。市、州局应对县、市(分)局作出相应具体规定。
第七条 经费的分配。经费分配实行分项核定,年终结算,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即人头经费根据人教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地理位置、交通状况、预算外资金自筹能力等因素核定。建房费根据建设单位的现有房屋、审定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投资规模、资金自筹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装备费由各级局根据本年度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服务于征管的交通工具、计算机、印刷票证、制作服装等。预备费由各级局按本级经费来源总额的 2 -- 3 %安排,以应付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计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 经费的拨付。省局对市、州局下拨的经费主要包括人头经费、基建补助费、困难(含救灾)补助费等。其中人头经费根据经费挂钩办法,按各市、州局的挂钩收入进度按月拨付。各市、州局对省局下拨所属单位的建房费、困难补助费等专项经费必须如数转拨,不得截留。各市、州局对各县、市(分)局的经费拨付,除人头经费按月拨付外,其他专项经费由市、州局自行确定。各县、市(分)局对所属报账制单位可以采取核拨周转金的方式,按月结报。严禁以拨代支。
第九条 经费的调剂。预算外资金原则上由取得收入的单位使用。为了确保全省地税系统经费的合理使用,省局及市、州局可适当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统筹调剂使用。省局集中比例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州局集中比例可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集中比例确定后,各所属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上缴,否则,上级局可在下拨经费时予以抵扣。
第十条 经费的核算。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依据 1999 年元月起执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会计报表的编报。经费会计报表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各市、州局于季度或年终了十二日内,汇总编制后上报省局,年度决算报表须附所属单位年度决算报表各一份。省局再组织对各市、州局的年度决算报表进年终汇审。各县、市(分)局上报市、州局的时间由市、州局确定。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人员的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地税局计会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经费管理人员。各级局机关财务部门必须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会计、出纳两项工作;财务印鉴必须分开保管。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工作的考核。为了促进全省地方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各级要将经费管理工作纳入计会工作的综合考核评比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