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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预〔2013〕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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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基本支出

预算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及时调整预算指标,减少预算结转,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从2013年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情况实行网络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和下属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退休费核定单》,将每年1月份的在职人员工资基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及分项明细,录入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每年2月?12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退休费核定单》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人事部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录入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各单位通过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基本支出数据是预算指标调整的重要依据。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对部门和下属机关事业单位填报的基本支出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年末集中清算。每年128日前,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每月填报的基本支出变动情况,按政策汇总计算预算指标调整金额,并下达指标调整文件。

四、除年末集中清算外,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因基本支出政策调整或人员变动较大等原因,需要单独调整基本支出预算指标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指标调整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资料。省财政厅对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并下达指标调整文件。

 

附件:1. 在职人员工资基金情况表

       2.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情况表

              3. 其他基本支出情况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日

附件:在职人员工资基金情况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情况表、其他基本支出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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