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5]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5 年9 月22 日湘地税发[1995 ]140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 1995 年农业农村工作和粮棉化肥购销工作的意见》(湘发[1995 ]9 号)中有关对我省乡镇企业的政策规定,现就涉及税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乡镇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允许按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对乡镇企业在农村的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县城以上城镇和城市进行的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合资进行的投资项目(不含“三资企业”进行的投资),其投资比例达到 50 %以上的,亦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 9 号文件 , 并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把国家现行给予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