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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七附产物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发[1999]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收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三七附产物籽、花、叶、根、剪口、子条 及籽秧收入按三七税率15%恢复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其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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