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财税政函[1995]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同意你州继续执行川府发(92)174号文件,所得税仍实行“二八”分成的方法,即阿坝州在州外兴办各类的企业的所得税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向民族地区税务机关缴纳80%。
二、《请示》中突破川府发(92)174号文件的内容,因涉及财政体制变动,我们认为不宜考虑,应严格执行川府发(92)1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税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