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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9]4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对增值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为: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中的“自行开发”

    包括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情况,判定其是否属于联合开发应以企业是否投入资金为标准。

    (二)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须报经市、地州国税局审批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三)对一般纳税人所属分支机构销售总机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征退一致的原则“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征收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二、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独立开发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比照第一条第(二)款“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增值税”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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