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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

【时 效 性】 新国税进字[199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地字[1998]1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填报工作,务于19明年2月15日前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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