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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陕财工[1994]0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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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陕税发(1994)165号〕,有关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1、国有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省级企业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暂定为500元/人。地市级以下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税务局备案。

    2、集体、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仍按原陕西省税务局、劳动厅陕税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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