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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时 效 性】 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证券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956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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