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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试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国税发[1997]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市价费发[1997]59号“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价费发[1997]59号函所规定的标准收费。由税政部门开票收费,要设帐核算,专户储存,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是增值税征管的基础,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费用较高,收取的年检费属补助性,因此,各局要在保证年检工作质量的同时尽量节约经费。

    三、收取的年检费必须用于年检经费支出和相应的税政业务建设,印制表册、业务培训、宣传支出、人员雇用、租赁办公用房、交通费用、购置办公用品年检费用支出等,不能挪作他用。要建立健全支出审批手续,次年元月底,将收、支、余(或亏损)表报市局流转税处,并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局要按实际收取年检费的30%上交市局流转税处,用于广告费、印制年检报告书、认定证、年检业务培训费等方面的支出,并接受市物价和市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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