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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两金”的函

【时 效 性】 闽财综[1995]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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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

    你委闽教计[1994]15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闽财综[1994]084号《关于“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两金“征收范围变化后的总体规定。根据财政部(84)财综字第42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224号、财政部(83)财税字72号、财政部(89)财综字第49号以及国家税务局(89)国税字第0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校办厂(场)利润收入和学校取得的各种培训班学费收入可继续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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