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6]1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对我局已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要进行一次清理核实,如发现其有违法经营行为(包括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偷税行为)一律按通知精神予以纠正,并从已退还税收中追补入库,同时将情况报告区局。对各地已报但尚未审批的企业,如发现有文中所指的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报告,以供审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