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汇发[2014]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外汇法规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