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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鞍山环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0]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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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环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使用问题的请示》(马地税[2000]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施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施行)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10号)等均明确规定,对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必须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马鞍山环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因此,必须使用由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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