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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监督检查能否对以前年度偷漏税收进行收缴处罚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财监函字[20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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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财政监督检查能否对以前年度偷逃漏税收进行收缴处罚的请示》(常财监呈字[1999]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号)规定,财政监督的职责之一是“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企业偷漏税收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第五、六条明确规定,对于“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不仅要“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还要根据违纪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财政机关对偷漏税收进行收缴处罚的权利和责任。鉴于税务部门是税收征收主管部门,每年对企业征收税款有个清理期,因此,财政监督检查中,原则上只对以前年度已经税务机关税收清交后的偷漏税收予以收缴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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