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发[1997]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石国税[1996]146号)收悉。关于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给承包商奖金的税务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给承包商的奖金,属于该公司建造公路的支出,应计入公路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计提折旧。